奢華商人‧破產令延長
一名商人於98年10月被法庭頒令破產後,一直拒絕與破產管理署合作,其惡劣的行為,包括不提供收入資料、辭退公司董事職務,又隱瞞破產一事,向友人借錢入住五星級酒店,在君悅及萬麗海景酒店住了七十三日,帳單達十二萬元,在酒店享受大餐及跳舞消遣,過著奢華生活。
破產令本應在四年後,即02年10月自動解除,但破產管理署向法庭提出反對,要求暫緩解除破產令。
高等法院聆案官(案件編號:HCB813/1998) 認為商人的行為嚴重不當,令債權人的利益嚴重受損,因此暫緩解除破產令四年至0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