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羅肇剛的破產令
證監會2003年 3月 19日已取得針對利順證券公司的獨資經營者羅肇剛的破產令。破產管理署署長將依據《破產條例》的規定處理羅氏的個案。
證監會在2003年1月22日依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監會條例》) 第46(1)條的規定,向法院提出有關的破產呈請。
根據《證監會條例》第46條的規定,如果證監會認為有利於公眾利益及債權人有理由提出破產令稟狀,證監會可針對註冊人向法庭提出破產呈請。
證監會在作出該項行動之前,已經採取一連串的監管行動,以保障投資者以及羅氏及利順的債權人的利益,當中包括:
- 於2002年6月7日,根據《證監會條例》第39條及第40條的規定向羅氏送達限制通知書,禁止羅氏買賣證券及處置或處理任何由羅氏本人或利順持有的資產;
- 取得針對羅氏的凍結資產強制令,防止羅氏違反限制通知書的條款,以及
- 於2002年7月18日根據《證券條例》第144(1)(b)條取得高等法院頒發的命令,就以利順名義經營的羅氏的財產,委任財產管理人。
證監會中介團體及投資產品部執行董事張灼華表示:"證監會謹此提醒業界致力保障客戶資產的重要性。如果任何註冊人違反其持有及保護客戶資產的受信責任,證監會將會毫不猶疑地對其採取必要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