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因欺詐地移走財產被判監禁
一名破產人因被裁定一項於破產呈請提出後欺詐地移走其財產罪名成立,二○○二年六月六日(星期四) 在西區裁判法院被判監五個月。
被告盧國禮,四十一歲,為前政府僱員。被告於二○○○年七月申請自願退休,有關申請於同年十二月中獲得批准。被告於同年十月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案件排期於二○○一年一月聆訊。
破產管理署調查結果顯示,被告於二○○一年一月三日獲得為數約港幣五十二萬三仟元的退休金,但他於破產聆訊日期前數天分兩次從其銀行戶口提取全部退休金。
根據《破產條例》第129(1)(e)條,破產人如在破產呈請提出後,或在破產呈請提出前十二個月內,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港幣五十元或以上,即屬違法,最高刑罰可處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