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貸款被控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一名警司向一間財務公司、一間銀行及兩間持牌放債人騙取合共250萬元的貸款。
被告是46歲的鄭保恩,他被控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和欺詐罪。他於2003年6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46歲的鄭保恩控罪包括八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及兩項欺詐罪,指他於2000年1月3日至1年7月16日期間,向4間財務公司、銀行及持牌放債人借貸時,隱瞞他在銀行就三個位於海怡半島美暉閣、海逸閣及電氣道木蘭苑單位所取得近一千萬元按揭,和部分私人貸款,以騙取共171萬元貸款。
鄭又為另外三名被告林麗華(39歲,公司董事)、鄭嘉翹(25歲,市場主任)及徐寶森(34歲,文員)向一間財務公司貸款時當擔保人,但隱瞞個人負債狀況,令財務公司批出共54萬元貸款。三名被告各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