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沒有呈交收入及取得財產說明書被判緩刑
一名破產人因被裁定一項沒有呈交收入及取得財產說明書罪名成立,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在西區裁判法院被判監七日,緩刑十二個月。
被告於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被頒令破產。雖然經破產管理署多次要求, 破產人仍沒有在他的破產第一周年,即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呈交一份說明書,說明上一年間的入息及在該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的資料。
根據《破產條例》第43A(7)條,破產人如沒有在每一破產周年呈交一份收入及取得財產說明書,即屬違法,最高刑罰可被判處監禁六個月。
破產管理署發言人說:「這是首次有破產人因沒有呈交收入及取得財產說明書而被判緩刑。破產管理署會繼續採取行動打擊違反《破產條例》人士。」